牡阳政发〔2023〕35号 关于牡丹江市阳明区 “11·1”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牡丹江市阳明区“11·1”亡人事故调查组:
关于牡丹江市阳明区“11·1”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牡丹江市阳明区“11·1”亡人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经调查组多方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依托事故专家组技术分析鉴定报告,现认定:牡丹江市阳明区发生的 “11·1”一般亡人事故性质为意外事件,而非生产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图解】政策解读:关于牡丹江市阳明区 “11·1”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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