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8月2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牡丹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确定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实施备案管理。为规范小作坊备案工作,《办法》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对小作坊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进行了规定,为小作坊备案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统一小作坊备案标准的需要。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备案。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食品生产者。
三、申请小作坊生产备案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小作坊生产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小作坊去哪备案,如何备案
申请人应当向小作坊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小作坊备案,应当提交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
五、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哪些食品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管理有哪些要求
小作坊备案表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者姓名、生产场所、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备案编号、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信息。
小作坊应当将备案表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
七、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执行什么标准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小作坊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停产后重新生产前、原料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前等情形下,提前进行全项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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