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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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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和统一对未按规定年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体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包容审慎、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工作实际,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不包含《实施细则》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规定,也尚未制定新的裁量基准。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因弹性过大、标准不明确造成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亟需制定对未按规定年报处罚的裁量规定,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基本相同幅度的行政处罚,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二、制定依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指导意见。

  三、出台目的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包容审慎首违不罚坚持体现执法温度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帮扶解难纾困。规范对未按年报处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体现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因弹性过大、标准不明确造成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四、具体举措

  免予处罚主要有三种:一是新设立的市场主体首次报送年度报告的,且及时改正的(属于市级免罚清单事项);二是退伍军人、大学生、残疾人、特困等群体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年内经申请可免于处罚(主要考量经济发展社会水平和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三在每年6月30日前,已申请简易注销程序的。(按照规定,不需要年报的)

  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坚持“包容性”执法的原则,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于逾期1个年度未年报公示的,分别不同主体,适用简易程序给予从轻处罚。

  一般处罚情形:对2个年度未年报公示的,坚持包容审慎、帮扶引导的态度,按照普通程序给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对2个年度以上未年报公示的,坚持处罚一家警示一批的原则,按不同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从重行政处罚。

  其他裁量情形:充分考虑到疫情对相关行业的影响,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对小微企业可酌情降低处罚额度和档次。

原文链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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